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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办公室和国家办公室联合印发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公布了管理出差会议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魏建国副研究员。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最重要的创新是《意见》突破了相关文件的规定,授权了中央大学、科研院所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魏建国向记者说明,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 各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根据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基于严格的依据大致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确定,中央大学、科研院所根据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实事求是、合理高效、厉行节约的大体情况下,自行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在差旅费方面,《意见》规定相关单位难以取得合理明确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的住宿费收据的,相关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基础上,实际报销城际交通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会议费方面,《意见》规定,单位自主明确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的支出范围、标准等。 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对于确实应该承担的城际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你对简政放权、差旅费和会议费的《意见》的重大改革怎么看? 这对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对魏建国记者生动地说:
第一,有利于促进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的自主权,推进科技创新。 魏建国表示,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促进相关机构科研自主权的制度。 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11号) )确定了科研课题的间接价格补偿机制,为间接费用规定了绩效支出。
并且,该文件改进了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方法。 项目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采用。 项目聘任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由公司统一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科学研究自主权的尊重和重视。 魏建国说。
《意见》对科研项目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也串起了促进自主权的大体精神。 魏建国表示,《意见》授权相关机构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规定,使各相关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办法,更加符合科研活动实际诉求,促进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在开展科研活动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研工作特殊性的重视。 魏建国指出科研活动有其特殊性。 一些研究需要大量而深入的野外调查、田野调查。 这些调查、考察有可能发生在极其偏远的乡村和人迹稀少的野外。 在同样的情况下,要取得相关的发票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现代科学研究活动需要大量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大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意见》在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方面的相关创新措施考虑到了科研活动的这些特殊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研活动特殊性的尊重和重视。
第三,为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经费支持环境。 《意见》出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实际诉求,大幅调整了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中制约科技创新的规定。 这些重大调整有助于良好的科技创新经费支持环境的创造。
上述创新措施将极大地刺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魏建国想。
《意见》发表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管理创新措施将成为科研人员更好、更高效地完成科研项目的推进器。 他举例说,对于需要大量实地考察、考察的科研项目,《意见》中关于实际清算的规定将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便利条件; 对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咨询、研讨、交流合作的科研项目,《意见》也就会议费等费用中可列席城际交通费、国际旅费的有关规定促进相关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在谈到应如何真正实施上述改革措施时,魏建国为了使《意见》中规定的出差会议管理的改革措施切合实际,各中央大学和科研院所根据《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办法, 在制定科研人员明确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用标准、明确业务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用范围、标准等管理办法时,应考虑学科差异,充分听取一线科研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另外,在提高差旅费和会议费自主权的同时,要加强对经费录用的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统一自主和监督管理。
标题:“教育财政专家:推动科技革新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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